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紧密相连

近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旨在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查工作,提高财产性判项执行率,并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提供新的依据。

该规定明确了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判断罪犯是否具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罪犯未完成财产性判项的情况,需要重点审查其履行能力,以确保减刑、假释的公平性。同时,规定了对财产性判项执行规则的统一,明确了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罪犯不应被认定为具有悔改表现,也不应给予减刑、假释。此外,如果罪犯在减刑、假释后被发现虚假申报或故意隐瞒财产,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撤销其减刑、假释。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履行能力判断难的问题,该规定提出了一种基于法院执行情况的判断模式,并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情况、实际拥有财产情况以及其在服刑期间的生活消费状况,逐步确定其履行能力。对于确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的罪犯,规定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和负面清单,增强了履行能力判断的可操作性。

此外,该规定强调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对于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民事赔偿义务及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如果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则应在认定其悔改表现时予以考虑。这将鼓励罪犯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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