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减刑、假释新规定:强调罪犯须完成财产性判项执行后方可申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24年5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该规定,对于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罪犯,只有在完成履行后才能进行减刑或假释的审批。

《规定》明确了财产性判项的范围,包括生效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的被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此次规定的出台,旨在鼓励罪犯积极履行生效刑事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水平。

然而,规定中也指出,在减刑、假释的执行过程中,如何准确判断罪犯的履行能力和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为此,《规定》提出了一种新的判断模式,即以法院的执行情况为基础,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情况、实际拥有财产情况及其在服刑期间的消费等状况,逐步确定罪犯的履行能力。

此外,《规定》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对于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民事赔偿义务及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如果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那么在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时,应予以考虑。

总的来说,这次的规定为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执行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刑事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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