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对施行多年的这一制度进行进一步系统性规范

据中新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2月29日表决通过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这意味着我国将进一步规范备案审查制度,从而更好地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备案审查工作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对于确保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谈到决定及备案审查相关工作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表示,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错必纠,不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备案审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法规,防止其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决定,包括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以及司法解释,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制度逐步确立和发展。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尤其是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备案审查各项制度更加成熟和完善。

近年来,中共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具体执行部门,法工委已经连续7年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今年的报告列举的部分备案审查典型案例,近日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这些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了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实际效果。

严冬峰认为,外界对备案审查工作的关注,体现出这一工作的重要性。他进一步介绍了法工委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几种形式:

1. 依申请审查: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种形式的审查主要是针对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问题,如法规与宪法、法律之间存在矛盾或冲突的情况。

2. 主动审查:主动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进行审查。这种形式的审查是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一些普遍性问题,如法规中的错误表述、遗漏或者不明确的规定等。

3. 专项审查:重点对某一类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审查。这种形式的审查主要是为了全面了解某一类法规文件的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4. 移送审查: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移交给其他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审查或由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移送至法工委后进行审查。这种形式的审查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审查质量。

5. 联合审查: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对某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联合调研、共同审查。这种形式的审查主要是为了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提高审查效率。

此外,决定还对督促纠错的刚性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法规、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废止的处理措施。这将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严冬峰强调,备案审查工作是要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这项工作不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指出,我国备案审查制度具有的独特效能,正在逐步显现。这表明我国将进一步发挥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作出更大贡献。

总之,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备案审查制度迈上了新台阶。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继续发挥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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