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借款61万,四年后却无法追讨?这样的案例你了解吗?”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越来越普遍,其中涉及到抵押物的借贷尤为常见。抵押物作为一种担保手段,能够有效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降低贷款风险。然而,抵押权的行使是否及时,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和探讨。
近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江西法院”公布了一起关于抵押权行使时效的典型案例。该案涉及债权人老张向朋友老陈借款61万元,并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然而,四年过去了,老陈并未向老张催要欠款,也没有行使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老张将老陈告上法庭,要求协助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所有权证。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的是,这个案件中的关键法律概念——抵押权行使时效。抵押权行使时效是指抵押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权消灭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同时,《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可见,抵押权行使时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回到这个案例,老张和老陈之间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8年,约定借款期间为一年。也就是说,抵押权行使时效应该从2019年开始计算。然而,四年过去了,老陈并未向老张催要欠款,也没有行使抵押权。这时,老张选择将老陈告上法庭,要求协助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所有权证。
然而,老陈却坚称,他并未收到老张的任何欠款,并要求老张先还钱。那么,这场官司该如何判决呢?
经过审理,信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老张和老陈之间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8年,约定借款期间为一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老陈的债权诉讼时效应该是在2021年就已经届满了。
尽管老陈自述从未向老张催要过欠款,但实际上,老张和老陈并没有积极的沟通,也没有在老陈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因此,法院对老陈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抵押权行使时效的重要性。如果抵押权人不及时行使抵押权,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因此,债权人要密切关注抵押权行使时效的问题,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同时,抵押人也要意识到自己的责任,遵守法律规定,及时行使抵押权,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总之,抵押权行使时效问题关系到债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抵押权,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