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春生受贿案一审被判刑十年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2024年7月31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春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此外,李春生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将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期间,李春生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新县县长、县委书记,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训练局局长,广东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4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2022年11月26日,李春生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春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鉴于李春生部分受贿行为属未遂,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因此,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