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推动产业发展

为规范和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营等活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安全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以与外界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创新包容、安全审慎、有序展开的基本原则,对不同发展阶段的智能网联汽车采取相适应的管理措施,留足发展空间。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谋划引领、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及时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产业支持政策,建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的工作机制,有序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活动,协调推进和落实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本条例。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指导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运输及公共交通领域的运营等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科技部门应当发挥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项目奖补、风险补偿、投贷联动等方式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成果转化。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知识产权,支持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品牌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等活动,建立健全企业出海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构建行业专利池,支持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推动智能网联汽车融合创新。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与其他先进地区合作,推动与国内外先进技术与产业链对接,引导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生产基地和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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