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建议体育场馆配备急救设备,关爱生命安全

近日,我国南京中院发布司法建议,呼吁体育场馆和健身场所普及基本的急救设备设施(AED)和急救药品,以确保体育消费者生命健康得到更好保障。这一建议源于南京中院二审的一起踢球猝死赔偿案。案件中,一名参与者因心肌梗死在足球场倒地昏迷,但由于未得到及时救治,最终不幸离世。此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凸显了公共场所急救设备的重要性。

尽管法律已对本案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方案作出明确规定,但一个鲜活生命的离去仍然让人深感痛惜。对此,公众有理由质疑:为何不能在事发时提供及时有效的急救措施呢?如果在关键时刻得到AED等应急救护设备的帮助,或许可以挽回生命。

根据《广东地区运动相关性猝死的流行病学调查》(2022年4月,《法医学杂志》)的数据,非体力劳动者更易发生运动相关猝死。在我国公共场所,如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站、大型商场、电影院等,都有必要配备急救药品、器材和设施,以及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尽管一些公共场所已经开始配备AED设备,但在体育场馆等场所,这一问题尚未得到充分重视。部分场馆可能并未认识到AED的重要性,也有部分管理者出于节约成本考虑,认为配备AED并不划算。然而,从法律角度出发,一旦发生因未得到及时救治导致的意外,涉事场馆和机构将承担相应责任,不论是经济赔偿还是停业整顿,都将对其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为了防范风险和确保公众生命安全,体育场馆应当尽快配备AED设备和急救药物。当AED成为体育场馆的必备设备后,类似的悲剧有望减少发生。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