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洪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判刑十年三个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徐洪受贿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30日对徐洪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徐洪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违法所得已被追缴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至2020年期间,徐洪曾利用其在上海市原崇明县横沙乡乡长、崇明区委巡察组组长、崇明区推动农民集中居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承接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取了相关钱款。此外,从2021年至2023年期间,徐洪又接受了他人请托,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相关公司在获得行政许可等方面提供帮助,再次收取了他人给予的钱款。

法院认为,徐洪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鉴于徐洪具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法院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此次宣判结果再次彰显了我国坚决打击腐败的决心,警示所有公职人员要时刻保持清正廉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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