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局限性与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消费者半年内退货申请达77次被认定为滥用权利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在该案中,消费者近半年内在某网络平台的手机退货申请多达77次。法院认为,当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可能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应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今年4月,原告路先生在电商平台自营店铺购买4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平台驳回。随后,他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价格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之后,他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自己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4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该权利并非绝对。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消费者行使此权利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近半年来在该平台购买的商品生成了209个订单,其中包含106部手机。生成的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中,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多达77个。这样的高退货率的确不合常理。

法院认为,原告频繁购买及退货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违反了用户与平台间的协议。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的行为,反映出其在购物时未尽到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滥用。

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路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设立旨在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但消费者在行使此权利时也应注意与经营者之间的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作为市场交易主体,都应当遵循最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消费者在下单前应充分了解商品的详情、价格、质量。经营者要客观、全面地展示商品情况。电商平台也需要不断提升技术、加强监管,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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