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受贿案一审被判十一年 赃款及孳息上缴

新京报讯(记者 刘佳妮)2024年9月5日,我国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厅长张鹏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鹏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没收了张鹏受贿所得的财物及孳息,并将剩余部分追缴至案。

经审理查明,自1999年至2023年5月,张鹏利用担任贵州省建设厅副厅长、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人员在承接工程项目、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42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但考虑到张鹏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认罚,受贿赃款已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庭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张鹏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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