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募捐管理办法大调整:公开透明度提升
民政部近日公布新修订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主要调整了以下四个方面:
1. 优化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修订后的慈善法将“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调整为“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放宽了时限要求。同时,该办法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了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重点考察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慈善组织运作的合规性。
2. 细化公开募捐方案有关规定。该办法聚焦公开募捐活动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逐项细化了公开募捐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包括增加预期募集款物数额、明确单次募捐活动的最长开展期限、规定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等等,以推动慈善组织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方便募捐对象、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 规范合作公开募捐行为。针对合作募捐中有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未切实履行对合作方的监管职责等问题,该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募捐合作方的管理要求,例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善款募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应当细化募捐合作协议内容,通过评估、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募捐合作方行为的监督等。
4. 明确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该办法明确慈善组织被依法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当年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仍按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标准执行,之后再按照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标准执行,解决了慈善组织失去公开募捐资格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