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奖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

关于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该公告旨在激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共治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

公告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所称的“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主要包括与企业在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与企业在业务上有所联系且已离职的人员等。

市场监管部门将公开举报奖励相关规定,畅通举报渠道,并要求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内部举报人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多种举报渠道,如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和窗口等,举报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一旦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内部举报人的举报并经过调查核实后,如果举报情况属实,将会对符合条件的内部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的来源、条件、标准和程序将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此外,在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还可以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同时,公告强调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若出现此类行为,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公告要求企业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内部化解制度,鼓励内部人员主动发现和积极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需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核实并整改内部人员反映的问题。对于举报属实的企业,应视具体情况给予内部人员一定的奖励。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举报实施奖励可参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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