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原副检察长受贿案二审引管辖争议

在我国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平的受贿案中,由于涉及关联行贿案件未一同移出丽水市,而被指控行贿的张小波在一审判决后上诉至丽水中院,引发了管辖争议。赵平涉嫌受贿,其妻子作为丽水中院法官,以及赵平的前同事和下属在该案中的角色,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此外,赵平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也对案件的管辖产生了疑问。

根据法律专家陈永生的观点,受贿与行贿犯罪具有对向关系,两案的事实可以相互证明。如果受贿人不适合由本地司法机关管辖,那么将案件移至异地以排除可能的影响是合理且合法的。

在赵平接受调查期间,其妻子也曾配合调查。然而,赵平涉嫌受贿的案件已被指定到丽水以外的法院进行审理,以避免可能的管辖问题。这表明,根据相关规定,此类案件应指定异地管辖,以保证公正和公平的司法过程。

此外,针对此类案件,法律专家建议,如果受贿人与行贿人的关系密切,应当将行贿案件也一并移出,以避免可能产生的利害关系和公众对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产生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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